邓晓莉律师13516508337,佛山专业婚姻家事律师
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婚姻家事部部长
佛山市调解专家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委员
佛山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村(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佛山电视台《法治佛山》栏目合作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工会,法律服务特约律师
佛山市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专家库成员
荣获2019年佛山市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工作者
2017年度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
2016年度广东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
2013年度佛山市律师法律服务村居工作律师
2011年度佛山市律师法律服务村居工作律师
执业期间,多次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630等相关媒体采访及。
邓晓莉律师从2009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在长达12年的法律工作生涯中,邓晓莉律师主要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处理下列法律事务:
①婚前咨询(起草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身份、财产尽职调查)
②婚内财产利益大化方案(婚内财产协议处理)
③离婚咨询(婚姻过错的认定,家庭的认定与追责,婚外赠与财产追索)
④协议离婚(起草离婚协议,代理离婚协商谈判,抚养、探望子女方案建议)
⑤诉讼离婚(代理各类离婚诉讼,同居财产诉讼,离婚、继承析产等诉讼)
⑥遗嘱继承服务(协助设立合法有效遗嘱,协助遗产分割处理,协助执行遗嘱)
⑦家族企业财富传承(子女传承财富技巧,家族企业股权架构的设计与优化重组)
我们的婚姻家事部的团队是一个专业、温暖的家事律师团队,我们不仅是律师,也是母亲,也是妻子,我们懂法,也懂婚姻中的复杂情感纠葛。我们用法律结合心理,有时去,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用心去化解,用法律结合心理咨询温暖您惮更加有能量面对未来;我们深知,婚姻家事律师办理的不仅仅是案件,而是当事人的人生,我们提供的不仅仅是专业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在当事人的人生关键处,给予他们支持和陪伴,并通过专业技巧让家庭矛盾纠纷对各方的影响降至低。
办案宗旨:为客户提供专业、贴心的家事法律服务,陪伴客户渡过至暗时刻。
社会荣誉职位:
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婚姻家事部部长
佛山市调解专家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委员
佛山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第十届佛山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佛山市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 秘书长
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村(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佛山电视台《法治佛山》栏目合作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工会,法律服务特约律师
佛山市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专家库成员
荣获2019年佛山市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工作者
2017年度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
2016年度广东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
2013年度佛山市律师法律服务村居工作律师
2011年度佛山市律师法律服务村居工作律师
执业期间,多次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630等相关媒体采

成功案例:

邓晓莉律师代理佛山市黎女士离婚纠纷一案——“出轨”致离婚,法院分割财产判过错方少分,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基本案情:
何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结婚22年。婚后双方从无到有打拼千万资产,实现了财富自由。婚内育有两个儿子乖巧懂事、学业,家庭本应幸福美满、羡煞旁人,但何某在有了经济基础后开始频繁撩骚出轨。2020年9月,何某告知李某第三者已怀孕,要求李某接受“一夫多妻制”及接受两个家(与原配的家及与小三的家)共存和接纳私生子,并责怪李某气量小,要求李某提高气量包容第三者及私生子存在,与第三者和平共处。李某以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认为何某对离婚存在重大过错故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及获得损害赔偿。
代理结果:
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存在婚外情的行为,其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李某作为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合法有据,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结合保护女方权益的因素,本着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女方适当照顾的原则,确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李某占60%,何某占40%的比例进行分割,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①《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何某的上述过错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持续至《民法典》实施之后,何某因上述过错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②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忠诚原则系夫妻双方均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出轨”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对婚姻无过错方造成了重大的精神损害,不仅应当予以道德上的谴责,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法典》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判决体现了针对婚内出轨的行为,在对受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倾向性保护及对出轨方予以惩戒的鲜明态度,阐释了法律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保护原则。


邓晓莉律师代理涉外抚养纠纷---为争夺抚养权擅自“藏匿”9岁女儿且女儿选择由其方抚养生活,法律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李XX(女方)与莫XX(男方)于2011年在C国登记结婚,于 2021年在C国离婚,婚内于2012年生育大女儿(C国籍),于2017 年生育小女儿(C国籍)。大女儿自小在莫XX及爷爷奶奶身边长大,小女儿在李XX身边携带抚养。李XX于2021年10月8日提起抚养权纠纷诉讼,案号为(2021)粤0604民初36101号,因证据涉及域外未办理完毕公证认证手续李XX遂撤回起诉,但该案中通过两次开庭,双方就孩子抚养探视等问题已经达成一致口头协议。此后莫XX对李XX前来探视大女儿一直是开放和不设防备的心态,但李XX为了争夺大女儿抚养权,在2022年7月18日就抚养问题再次起诉法院后,于2022年7月25日来到莫某家谎称带大女儿出去吃个面就送回来为由,直接将大女儿擅自带走藏匿,也未让大女儿与莫XX进行任何沟通和联系,致使莫某对大女儿的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心理状态一无所知,大女儿学习作业、培训兴趣班均陷入停滞和未完成的状态。且在诉讼中,9岁大女儿在庭审中表达日后希望和母亲李XX及妹妹共同生活。
代理结果:
大女儿及二女儿系C国籍,本案属于本案属涉外抚养纠纷。因原告、被告、大女儿、二女儿均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生活满一年以上,因此本案应适用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决定子女随父母哪一方生活时,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查。首先,大女儿已年满 9 周岁,其自年幼时起随祖父母共同生活较多。小女儿尚未满 5 周岁,且其长期由母亲李XX直接携带抚养生活。两个孩子的生活状态、环境已相当稳定,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经综合考虑经济因素、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家长责任,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辨识能力等因素,认定应由李XX直接携带抚养小女儿,莫XX直接携带抚养大女儿。
律师说法:
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可以根据自己的认知能力判断究竟是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对自己更为有利。原则上法院应当尊重子女的选择,但是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认知能力终究是有限的,如果其所做的选择对其成长不利,法院也可以做出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判决。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衡量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本案中,虽然大女儿已年满八周岁,且选择跟随母亲李XX共同生活,但未成年子女认知有限,其本人意愿对抚养权归属并不具有决定性因素,本案法院结合双方的经济因素、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家长责任,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辨识能力等因素,判决大女儿由父亲莫XX抚养更加有利于大女儿的健康成长。

邓晓莉律师教你避开捉奸取证那些法律红线 ——以法维权 终结背叛
邓晓莉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为大家厘清核心要点,规避维权误区。婚姻遭遇婚外情背叛,不少人急于“捉奸取证”却身陷法律风险。证据是否有效?能否索赔?如何合法维权?这份避坑指南,为你厘清核心要点、筑牢权益防线。
(1)捉到奸,未必能获精神赔偿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仅当过错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定情形,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才会被法院支持。即便有“捉奸在床”证据,若仅能证实单次婚外性行为,未达到“重婚”或“持续稳定同居”标准,法院通常不支持精神赔偿,盲目取证易做无用功。
(2)捉奸的理性考量:情感与诉讼
情感上,捉奸多是为寻求真相、挽回婚姻或获得心理平衡,但其诉求需通过合法方式实现。诉讼层面,合法有效的出轨证据虽难获精神赔偿,却能在财产分割中发挥作用。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时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且证据能让无过错方在调解、诉讼中掌握主动权,迫使对方做出更大让步。
(3)取证必守法律红线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侵入他人住宅捉奸取证,可能涉嫌侵权甚至刑事犯罪;在自家合法取证(如安装录音设备、拍摄照片),需避免人身侮辱,且不得肆意传播证据,否则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遭遇婚姻背叛,取证维权需理性合法。邓律师提醒,若不知如何固定合法证据、规避法律风险,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合法证据链条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因冲动陷入两败俱伤的境地。遭遇婚姻背叛,取证维权需理性合法,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借助合法证据链条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因冲动陷入两败俱伤的境地。

邓晓莉律师代理佛山市陈女士涉家暴离婚案——通过证据固定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推动法院快速判决离婚。
基本案情:
陈某与罗某于2010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生育一子。婚后罗某性格暴躁,长期实施家庭虐待陈某,一言不合就向陈某头部、面部、身体施加,实施的手段多种多样,拳打脚踢,撕扯头发,拳击眼睛、太阳穴、心脏等人体器官脆弱敏感的穴位,致使陈某头发大面积脱落,头皮肿胀,面部损伤,四肢挫伤,身体瘀斑已为常态。近一年罗某殴打陈某达十多次以上,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先后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陈某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多次鉴定达到轻微伤。陈某认为罗某的家庭行为使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主张要求离婚,并主张孩子抚养权。
律师说法:
依据《反家庭法》,家庭成员间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身体、精神侵害均属家暴,如罗某多次殴打配偶陈某致轻微伤,已构成严重家暴需担责。家暴绝非家务事,施暴者将面临民事、刑事、行政三重追责,轻则被拘留罚款,重则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受害方还可凭家暴主张离婚并索赔。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受害人的“符”,可禁止施暴、骚扰、责令迁出住所等,申请无需缴费担保,向双方居住地或家暴发生地基层法院申请即可,紧急情况24小时内裁定,一般情况72小时内裁定,遭遇家暴请勇敢借助法律武器维权。

邓莉辉律师代理佛山市张某离婚后债务纠纷案 —— 前夫婚内赌债缠身,离婚后被诉连带清偿,经二审诉讼成功脱责并维护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大学老师,刘某系自由职业者。张某与刘某于 2012 年 9 月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且刘某长期存在等恶习,双方于 2016 年 8 月办理离婚手续。本以为婚姻关系终结后便可各自安好,不料 2017 年,债权人陈某突然将张某诉至法院,主张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其借款 40 万元,要求张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过程中,张某因缺乏法律知识,误以为该笔债务与己无关,虽签收了法律文书却未出庭应诉,刘某亦未到庭。法院在双方均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了缺席审理,终判决张某对刘某的 40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下达后,张某心急如焚,随即委托我所律师介入处理二审事宜。
代理结果: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以 “案涉债务为赌债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为核心抗辩理由提起上诉。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包括说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逐一固定案涉40万元系刘某赌债的事实。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无需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功帮助张某摆脱无妄债务,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律师说法:
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认定标准是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而夫妻一方因、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因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属于非法债务,法律明确规定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消极应诉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某一审时因不懂法而选择消极应诉,未到庭抗辩,导致法院在缺乏有效证据和辩论的情况下作出了对其不利的缺席判决。这一教训提醒我们,收到法院传票后,务必积极应诉,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取证是胜诉关键:由于双方已离婚,客观上增加了张某的取证难度。我所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执业态度,克服重重困难,成功收集到证明债务性质的关键证据,为二审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邓晓莉律师代理佛山市赵先生离婚纠纷案 —— 妻子婚内与情人共度除夕,配偶起诉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彰显法律正义
基本案情:
赵先生与妻子林女士系高中同学,多年后于 2015 年重新联系,在女方主动追求下步入婚姻。然而,这场看似美好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暗藏谎言。婚后,林女士以 “加班” 等为由,长期拒绝与赵先生共同生活,谎称居住在父母家中,实则与婚外异性保持同居关系。2016 年春节,林女士编造 “与同事去湛江散心” 的谎言,实则随情人回到其老家,在情人家中度过除夕与春节,直至情人节当天才返回佛山。更令人心寒的是,返回后她并未选择与丈夫共度节日,而是与情人共进晚餐、观看电影,并在情人家中留宿。
赵先生通过查看妻子的聊天记录与通话清单,才惊觉这场婚姻竟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大量证据显示,林女士在恋爱及婚姻期间,始终脚踏两船,与情人保持着长期、频繁的亲密联系,深夜通话长达一两个小时,并在聊天中多次表达 “我的世界不能没有你”“只要你不嫌弃我,其他我都不在乎” 等露骨内容。当真相败露,赵先生陷入巨大的情感痛苦时,林女士毫无悔意,甚至将其拉黑,冷漠地表示 “你伤心与我无关”。
面对妻子的背叛与欺骗,赵先生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委托邓莉辉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庭审中,林女士在铁证面前仍矢口否认出轨,拒绝承认任何过错。
代理结果:
邓晓莉律师团队梳理案情,依托聊天记录、通话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林女士婚前不忠、婚后持续出轨,其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离婚,林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林女士上诉后,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夫妻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婚内出轨属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主张赔偿;本案胜诉关键在于证据固定,完整证据链有力驳斥狡辩;法院判决彰显对婚姻忠诚的维护,为无过错方提供法律保障。

,佛山专业婚姻家事律师
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婚姻家事部部长
佛山市调解专家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委员
佛山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村(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佛山电视台《法治佛山》栏目合作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工会,法律服务特约律师
佛山市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专家库成员
荣获2019年佛山市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工作者
2017年度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
2016年度广东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
2013年度佛山市律师法律服务村居工作律师
2011年度佛山市律师法律服务村居工作律师
执业期间,多次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630等相关媒体采访及。
邓晓莉律师从2009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在长达12年的法律工作生涯中,邓晓莉律师主要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处理下列法律事务:
①婚前咨询(起草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身份、财产尽职调查)
②婚内财产利益大化方案(婚内财产协议处理)
③离婚咨询(婚姻过错的认定,家庭的认定与追责,婚外赠与财产追索)
④协议离婚(起草离婚协议,代理离婚协商谈判,抚养、探望子女方案建议)
⑤诉讼离婚(代理各类离婚诉讼,同居财产诉讼,离婚、继承析产等诉讼)
⑥遗嘱继承服务(协助设立合法有效遗嘱,协助遗产分割处理,协助执行遗嘱)
⑦家族企业财富传承(子女传承财富技巧,家族企业股权架构的设计与优化重组)
我们的婚姻家事部的团队是一个专业、温暖的家事律师团队,我们不仅是律师,也是母亲,也是妻子,我们懂法,也懂婚姻中的复杂情感纠葛。我们用法律结合心理,有时去,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用心去化解,用法律结合心理咨询温暖您惮更加有能量面对未来;我们深知,婚姻家事律师办理的不仅仅是案件,而是当事人的人生,我们提供的不仅仅是专业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在当事人的人生关键处,给予他们支持和陪伴,并通过专业技巧让家庭矛盾纠纷对各方的影响降至低。
办案宗旨:为客户提供专业、贴心的家事法律服务,陪伴客户渡过至暗时刻。
社会荣誉职位:
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婚姻家事部部长
佛山市调解专家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委员
佛山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第十届佛山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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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村(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佛山电视台《法治佛山》栏目合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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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专家库成员
荣获2019年佛山市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工作者
2017年度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
2016年度广东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
2013年度佛山市律师法律服务村居工作律师
2011年度佛山市律师法律服务村居工作律师
执业期间,多次接受佛山电视台《小强热线》、630等相关媒体采

成功案例:

邓晓莉律师代理佛山市黎女士离婚纠纷一案——“出轨”致离婚,法院分割财产判过错方少分,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基本案情:
何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结婚22年。婚后双方从无到有打拼千万资产,实现了财富自由。婚内育有两个儿子乖巧懂事、学业,家庭本应幸福美满、羡煞旁人,但何某在有了经济基础后开始频繁撩骚出轨。2020年9月,何某告知李某第三者已怀孕,要求李某接受“一夫多妻制”及接受两个家(与原配的家及与小三的家)共存和接纳私生子,并责怪李某气量小,要求李某提高气量包容第三者及私生子存在,与第三者和平共处。李某以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认为何某对离婚存在重大过错故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及获得损害赔偿。
代理结果:
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存在婚外情的行为,其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李某作为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合法有据,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结合保护女方权益的因素,本着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女方适当照顾的原则,确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李某占60%,何某占40%的比例进行分割,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①《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何某的上述过错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持续至《民法典》实施之后,何某因上述过错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②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忠诚原则系夫妻双方均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出轨”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对婚姻无过错方造成了重大的精神损害,不仅应当予以道德上的谴责,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法典》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判决体现了针对婚内出轨的行为,在对受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倾向性保护及对出轨方予以惩戒的鲜明态度,阐释了法律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保护原则。


邓晓莉律师代理涉外抚养纠纷---为争夺抚养权擅自“藏匿”9岁女儿且女儿选择由其方抚养生活,法律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李XX(女方)与莫XX(男方)于2011年在C国登记结婚,于 2021年在C国离婚,婚内于2012年生育大女儿(C国籍),于2017 年生育小女儿(C国籍)。大女儿自小在莫XX及爷爷奶奶身边长大,小女儿在李XX身边携带抚养。李XX于2021年10月8日提起抚养权纠纷诉讼,案号为(2021)粤0604民初36101号,因证据涉及域外未办理完毕公证认证手续李XX遂撤回起诉,但该案中通过两次开庭,双方就孩子抚养探视等问题已经达成一致口头协议。此后莫XX对李XX前来探视大女儿一直是开放和不设防备的心态,但李XX为了争夺大女儿抚养权,在2022年7月18日就抚养问题再次起诉法院后,于2022年7月25日来到莫某家谎称带大女儿出去吃个面就送回来为由,直接将大女儿擅自带走藏匿,也未让大女儿与莫XX进行任何沟通和联系,致使莫某对大女儿的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心理状态一无所知,大女儿学习作业、培训兴趣班均陷入停滞和未完成的状态。且在诉讼中,9岁大女儿在庭审中表达日后希望和母亲李XX及妹妹共同生活。
代理结果:
大女儿及二女儿系C国籍,本案属于本案属涉外抚养纠纷。因原告、被告、大女儿、二女儿均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生活满一年以上,因此本案应适用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决定子女随父母哪一方生活时,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查。首先,大女儿已年满 9 周岁,其自年幼时起随祖父母共同生活较多。小女儿尚未满 5 周岁,且其长期由母亲李XX直接携带抚养生活。两个孩子的生活状态、环境已相当稳定,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经综合考虑经济因素、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家长责任,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辨识能力等因素,认定应由李XX直接携带抚养小女儿,莫XX直接携带抚养大女儿。
律师说法:
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可以根据自己的认知能力判断究竟是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对自己更为有利。原则上法院应当尊重子女的选择,但是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认知能力终究是有限的,如果其所做的选择对其成长不利,法院也可以做出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判决。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衡量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本案中,虽然大女儿已年满八周岁,且选择跟随母亲李XX共同生活,但未成年子女认知有限,其本人意愿对抚养权归属并不具有决定性因素,本案法院结合双方的经济因素、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家长责任,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辨识能力等因素,判决大女儿由父亲莫XX抚养更加有利于大女儿的健康成长。

邓晓莉律师教你避开捉奸取证那些法律红线 ——以法维权 终结背叛
邓晓莉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为大家厘清核心要点,规避维权误区。婚姻遭遇婚外情背叛,不少人急于“捉奸取证”却身陷法律风险。证据是否有效?能否索赔?如何合法维权?这份避坑指南,为你厘清核心要点、筑牢权益防线。
(1)捉到奸,未必能获精神赔偿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仅当过错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定情形,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才会被法院支持。即便有“捉奸在床”证据,若仅能证实单次婚外性行为,未达到“重婚”或“持续稳定同居”标准,法院通常不支持精神赔偿,盲目取证易做无用功。
(2)捉奸的理性考量:情感与诉讼
情感上,捉奸多是为寻求真相、挽回婚姻或获得心理平衡,但其诉求需通过合法方式实现。诉讼层面,合法有效的出轨证据虽难获精神赔偿,却能在财产分割中发挥作用。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时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且证据能让无过错方在调解、诉讼中掌握主动权,迫使对方做出更大让步。
(3)取证必守法律红线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侵入他人住宅捉奸取证,可能涉嫌侵权甚至刑事犯罪;在自家合法取证(如安装录音设备、拍摄照片),需避免人身侮辱,且不得肆意传播证据,否则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遭遇婚姻背叛,取证维权需理性合法。邓律师提醒,若不知如何固定合法证据、规避法律风险,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合法证据链条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因冲动陷入两败俱伤的境地。遭遇婚姻背叛,取证维权需理性合法,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借助合法证据链条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因冲动陷入两败俱伤的境地。

邓晓莉律师代理佛山市陈女士涉家暴离婚案——通过证据固定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推动法院快速判决离婚。
基本案情:
陈某与罗某于2010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生育一子。婚后罗某性格暴躁,长期实施家庭虐待陈某,一言不合就向陈某头部、面部、身体施加,实施的手段多种多样,拳打脚踢,撕扯头发,拳击眼睛、太阳穴、心脏等人体器官脆弱敏感的穴位,致使陈某头发大面积脱落,头皮肿胀,面部损伤,四肢挫伤,身体瘀斑已为常态。近一年罗某殴打陈某达十多次以上,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先后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陈某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多次鉴定达到轻微伤。陈某认为罗某的家庭行为使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主张要求离婚,并主张孩子抚养权。
律师说法:
依据《反家庭法》,家庭成员间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身体、精神侵害均属家暴,如罗某多次殴打配偶陈某致轻微伤,已构成严重家暴需担责。家暴绝非家务事,施暴者将面临民事、刑事、行政三重追责,轻则被拘留罚款,重则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受害方还可凭家暴主张离婚并索赔。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受害人的“符”,可禁止施暴、骚扰、责令迁出住所等,申请无需缴费担保,向双方居住地或家暴发生地基层法院申请即可,紧急情况24小时内裁定,一般情况72小时内裁定,遭遇家暴请勇敢借助法律武器维权。

邓莉辉律师代理佛山市张某离婚后债务纠纷案 —— 前夫婚内赌债缠身,离婚后被诉连带清偿,经二审诉讼成功脱责并维护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大学老师,刘某系自由职业者。张某与刘某于 2012 年 9 月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且刘某长期存在等恶习,双方于 2016 年 8 月办理离婚手续。本以为婚姻关系终结后便可各自安好,不料 2017 年,债权人陈某突然将张某诉至法院,主张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其借款 40 万元,要求张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过程中,张某因缺乏法律知识,误以为该笔债务与己无关,虽签收了法律文书却未出庭应诉,刘某亦未到庭。法院在双方均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了缺席审理,终判决张某对刘某的 40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下达后,张某心急如焚,随即委托我所律师介入处理二审事宜。
代理结果: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以 “案涉债务为赌债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为核心抗辩理由提起上诉。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包括说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逐一固定案涉40万元系刘某赌债的事实。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无需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功帮助张某摆脱无妄债务,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律师说法:
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认定标准是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而夫妻一方因、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因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属于非法债务,法律明确规定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消极应诉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某一审时因不懂法而选择消极应诉,未到庭抗辩,导致法院在缺乏有效证据和辩论的情况下作出了对其不利的缺席判决。这一教训提醒我们,收到法院传票后,务必积极应诉,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取证是胜诉关键:由于双方已离婚,客观上增加了张某的取证难度。我所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执业态度,克服重重困难,成功收集到证明债务性质的关键证据,为二审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邓晓莉律师代理佛山市赵先生离婚纠纷案 —— 妻子婚内与情人共度除夕,配偶起诉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彰显法律正义
基本案情:
赵先生与妻子林女士系高中同学,多年后于 2015 年重新联系,在女方主动追求下步入婚姻。然而,这场看似美好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暗藏谎言。婚后,林女士以 “加班” 等为由,长期拒绝与赵先生共同生活,谎称居住在父母家中,实则与婚外异性保持同居关系。2016 年春节,林女士编造 “与同事去湛江散心” 的谎言,实则随情人回到其老家,在情人家中度过除夕与春节,直至情人节当天才返回佛山。更令人心寒的是,返回后她并未选择与丈夫共度节日,而是与情人共进晚餐、观看电影,并在情人家中留宿。
赵先生通过查看妻子的聊天记录与通话清单,才惊觉这场婚姻竟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大量证据显示,林女士在恋爱及婚姻期间,始终脚踏两船,与情人保持着长期、频繁的亲密联系,深夜通话长达一两个小时,并在聊天中多次表达 “我的世界不能没有你”“只要你不嫌弃我,其他我都不在乎” 等露骨内容。当真相败露,赵先生陷入巨大的情感痛苦时,林女士毫无悔意,甚至将其拉黑,冷漠地表示 “你伤心与我无关”。
面对妻子的背叛与欺骗,赵先生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委托邓莉辉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庭审中,林女士在铁证面前仍矢口否认出轨,拒绝承认任何过错。
代理结果:
邓晓莉律师团队梳理案情,依托聊天记录、通话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林女士婚前不忠、婚后持续出轨,其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离婚,林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林女士上诉后,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夫妻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婚内出轨属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主张赔偿;本案胜诉关键在于证据固定,完整证据链有力驳斥狡辩;法院判决彰显对婚姻忠诚的维护,为无过错方提供法律保障。